申请人:张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2820号“哈尼火塘干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2730号“哈尼梯田”商标、第24226535号“哈尼味道”商标、第69582902号“哈尼礼物”商标、第63706859号“哈尼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哈尼”,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干、牛肉干、鸭肉干、鸡肉干、干制肉、干香肠、腊肉、鱼肉干、干制鸡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水果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火塘干巴”,将其作为使用在指定的猪肉干、牛肉干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工艺、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所包含文字“哈尼”为我国少数民族“哈尼族”的简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