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53785号“通达IIBS 跨境投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达IIBS 跨境投行及图 68053785

阅读:123537 2024-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3785号“通达IIBS 跨境投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7191号“通达资本”商标、第57327883号“通达保”商标、第16573722…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3785号“通达IIBS 跨境投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7191号“通达资本”商标、第57327883号“通达保”商标、第16573722号“IB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删减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投资人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咨询;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海外市场有价证券期货交易;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的注册,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投资银行服务”,经删减服务后,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跨境投行”字样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内容一致。在申请商标中,“跨境投行”文字部分所占比例极小,并不显著。申请人本身经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许可,享有从事“跨境投行”等业务的资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投资银行服务内容、目的相关介绍、在先审查案例的裁定打印件、申请人业务的资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投资人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咨询;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海外市场有价证券期货交易;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的注册,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投资银行服务”,申请商标在“为投资人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咨询;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海外市场有价证券期货交易;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通达”与引证商标一“通达资本”、引证商标二“通达保”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资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跨境投行”,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经过宣传使用消减了申请商标产生误认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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