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华美万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市宏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华美万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市宏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760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工业用电动机清洗机;清洁用吸尘装置;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2322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油净化化学品;油脂分离剂;生产加工用除脂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图形”引证商标表现形式较为独特,体现了作者特别的取舍、设计和安排,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上述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此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号或商标相同的“图形”“华美万邦”商标,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图形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760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