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圣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4224号“阅信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28551号“阅信在线”商标、第16762096号“信阅”商标、第43838312号“信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指向性关系,累积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享有在先注册商标“阅信云”,本案申请商标“阅信精选”是对在先基础注册商标“阅信云”的延续性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关联关系证明、公司业务简介、阅信logo诞生时间及相关logo图标、通信服务框架协议、2016年阅信短信平台百度推广以及阅信云官方网站、宣传手册及阅信云VI应用、阅信云管理平台界面、相关图片、相关展会照片、业务协议及发票和微信沟通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教学仪器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信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提交的推广资料等使用证据亦可以证明其“阅信”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考虑到上述因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尚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