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秋硕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秋硕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993279号“级梦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级梦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葡萄酒;烧酒;威士忌;鸡尾酒;果酒(含酒精);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3363号“梦之蓝”、第40742588号“梦玖9”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甜酒;烈酒;果酒(含酒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尚可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93279号“级梦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