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露成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汝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7729号“白月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307282号“白月光美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74710号“白月光美学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66731号“白月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01322号“白悦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86554号“月光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