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水森林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0085号“水森林water forest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杏仁糖浆、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仅保留申请商标在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乳清饮料、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饮用蒸馏水、无酒精果汁饮料、锂盐矿水、气泡水、佐餐饮用水、柠檬水、苏打水、加气水、植物饮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58003号“FOREST BRE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426号“大森林For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6693号“小森茶集 FOREST TEA. BA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446560号“森林の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分别处于撤销程序及驳回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信息;授权书及产品图片;合同及发票;撤销决定;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3年9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杏仁糖浆、啤酒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杏仁糖浆、啤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果汁等复审商品上可否予以初步审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