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格洛斯纳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格洛斯纳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2559318号“疆百岁 JIANGBAIS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疆百岁 JIANGBAISU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18937号、第41966689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供暖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灯;浴室装置”等商品与上述“矿泉水”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59318号“疆百岁 JIANGBAISU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