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R及图 44199688

阅读:80972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泗水宏瑞机床附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泗水宏瑞机床附件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44199688号“H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泗水宏瑞机床附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泗水宏瑞机床附件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44199688号“H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5807号“HR”、第19550064号“HR HRMI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T恤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88457号“HR HELENA 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99688号“H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R及图 441996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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