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92094号“米茁 MIZ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茁 MIZHUO 72992094

阅读:140645 2024-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德爱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2094号“米茁MIZ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6465号“茁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撤三,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出结果后再作出复审裁定。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

  申请人:高德爱

  委托代理人:知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2094号“米茁MIZ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6465号“茁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撤三,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出结果后再作出复审裁定。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已被市场和消费者认知熟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医用药物”商品上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见第18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燕窝梨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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