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21570号“锦持JIN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54780号“JINCHI AQUARIU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