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德顺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41947号“东家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5912号、第10048814号、第63232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公告材料、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予以初步审定,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