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鹏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8日对第30699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