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英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州华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72677号“多马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9022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03月24日至2023年03月23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发票;
2、店面门头照片、地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多马力”维修店铺照片等资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