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建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5329号“久记猪肚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1019号“久记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1886号“久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久记猪肚鸡”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馆;餐厅;提供临时住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虽包含“猪肚鸡”,但整体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三、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餐馆;餐厅;提供临时住宿”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