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GG新加坡有限私人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9441号“LORDS 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71975号“NANCY LORD”商标、第20584616号“领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引证商标被撤销的决定书。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