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耕澄(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92712号“老爸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87938号“老爸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4007号“老爸掌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14818号“老爸茶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