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轩诚人力资源(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环财领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0839号“鑫诚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571623号、第14355851号、第676523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鑫诚”,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