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63413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0634139

阅读:49659 2024-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颖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34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61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颖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34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610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池”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公司工商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3、“狮盾”的百度搜索页面;

  4、“狮盾”开关系列、插座系列、弱电系列商品在京东、天猫网站上的销售截图;

  5、申请人官网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6、产品图片、包装图片、宣传册图片;

  7、奕享智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宜昌英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发货单、电子发票;

  8、奕享智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上海庆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发货单、电子发票;

  9、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电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过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例证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官网展示产品实物图片、被申请人注册于第9类相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狮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数量显示器;卫星导航仪器”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6月13日。2014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中山市狮盾电气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奕享智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证据7、8包含奕享智能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授权宜昌英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庆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各自经销区域经营其公司狮盾零火版情景开关系列产品的经销协议,该份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另含发货单及电子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5、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1、2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4为网络形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亦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复审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电池”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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