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极动智能创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深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1322号“xpo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给深圳市极动智能创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43418号、第53244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xpola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XSOLAR”、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XnSolar”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