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19428号“BEN LIU GAO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中写明“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割”,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