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19428号“BEN LIU GAO KE及图”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BEN LIU GAO KE及图 71519428

阅读:12348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19428号“BEN LIU GAO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中写明“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割”,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

  申请人: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19428号“BEN LIU GAO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中写明“山东奔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割”,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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