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95877号“天边小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边小宛及图 72595877

阅读:122838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且末小宛有机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佳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595877号“天边小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4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

  申请人:新疆且末小宛有机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佳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595877号“天边小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4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目的、商标使用目的、商标使用范围等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以实际使用为主,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天边小宛”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天边小镇”仅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红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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