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募数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23606号“中国习彭王祖御膳茶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表现了申请人对待传统传承的奋斗精神,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且整体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