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52080号“第九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9924号、第11383546号、第20634131号、第11598019号、第28523776号、第11725443号、第13813910号、第659404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标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二、四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