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93534号“合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51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1338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交互式触屏终端;网络通信设备;导航仪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