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润泽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0632号“润泽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8895号、第1059511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3443号、第20409072号、第11875634号、第24799672号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8期、第1844期、第1871期、第185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12233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4599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