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升里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1867号“平江九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平江九巷”整体对应平江历史街区九条特色街巷,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已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平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