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情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松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6362号“雀神荣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7261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由詹素芳及其关联企业用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更是无间断的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说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称复审商标已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其并未提供任何使用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前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智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后转让至詹素芳,又由其转让至申请人,现为申请人名下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称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由詹素芳及其关联企业用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但其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均未提交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或詹素芳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