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6316号“五道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93011号“五道堂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341643号“五道健脑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可识别性,并不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