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兴旺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55238号“一碗豆腐脑传承三代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