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39477号“一次性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次性生活 73239477

阅读:13714 2024-05-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瀛桂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9477号“一次性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

  申请人:上海瀛桂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9477号“一次性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详细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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