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超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01801号“器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41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处于持续使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酒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提供了产品照片,该组证据并未体现使用时间,或有生产销售合同、发票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是否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