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雷博会计培训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52783351号“东奥教育在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东奥”商标/商号系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具有较强显著性、可识别性及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信息;2、第一财经日报对话东奥会计在线创始人王松涛;3、申请人介绍;4、域名信息;5、与申请人合作的业界名师信息;6、申请人从业许可证;7、申请商标商标注册情况;8、申请人出版的部分教导教材照片;9、申请人在售教材页面;10、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11、申请人新浪微博截图及微信公众号信息;12、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13、媒体报道;14、专业调查结果;15、信息采集公告;16、相关合作协议;17、申请人所获荣誉;18、搜索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3年0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会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东奥”作为商号、商标进行使用,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会计”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