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善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爱哆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22967号“遨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14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答辩理由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表明,通过委托加工、生产、签订销售合同以及相关产品使用图片,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有效合理地进行了使用,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完整的证据链。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使用商标说明;
2、“面条”、“面包”、“糖果”、“调味品、食品用香料调味品(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仅提交了相关答辩材料,未提交具体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复审的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相关材料未盖彩章或未签字。由于申请人的复审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未真实、未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未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请求驳回复审,且撤销复审商标的全部类别。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的复审程序是合法的,没有超过截止日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存在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基本都属于被申请人的主观判断,不具备合理性。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授权使用商标说明,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生产明细单、发票均为被授权人购买、委托他人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授权人已将相关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销售使用;产品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另外,经核实,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