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特斯通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川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219610号“SAAT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0、2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6937号、第15329179号、第1568087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87期、第188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