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源县众诚农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3472号“鑫景农商 XINJING AGRICULTURAL BUS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9189号、第42681981号、第10682684号、第15147982A号、第608008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宣传彩页等上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