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投资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144395号“PRIORITY POWERED BY FII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3276号商标、第20811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维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举办教学课程、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期刊出版;报纸出版;小册子出版;手册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从全球计算机网络或互联网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期刊出版;报纸出版;小册子出版;手册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从全球计算机网络或互联网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