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55286号“倍儿下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倍儿下饭 73355286

阅读:70344 2024-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倍儿下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5286号“倍儿下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指引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倍儿下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5286号“倍儿下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指引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将“倍儿下饭”的拼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30类商品上,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倍儿下饭”,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榨菜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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