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丽萍(受让人: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37088号“B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2023年9月27日,经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英国BRAY有限公司。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9626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