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二连浩特市彬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智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8646号“NOTEBOOK UN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45384号商标、第47369302号商标、第22706612号商标、第34067313号商标、第222416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