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力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42406号“汇世HUS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82640号商标、第458191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人达成了商标转让。引证的第70089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全部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798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中。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