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养好牛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0346号“内蒙古养好牛农牧业有限公司 养好牛 产好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4525号“爱戴瑞 用简单的方式服务牧场 I DAIRY及图”商标、第66829691号“伊起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声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产生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中文“好奶”使用在指定的养牛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消除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