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鸿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准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9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9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