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26966号“HUMBLE+MA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UMBLE+MASH 27826966

阅读:187473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迪森石头(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派谢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低入尘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7826966号“HUMBLE+MA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7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

  申请人:艾迪森石头(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派谢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低入尘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7826966号“HUMBLE+MAS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7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雅派谢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宣传截图、采购列表、产品图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用器皿”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27826966号第21类“HUMBLE+MASH”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原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9、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海运提单、销售合同、商业关系确认函、产品图片;

  10、www.edisonstone.com网站截图;

  11、采购记录;

  12、产品图册。

  上述证据1—9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10—12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雅派谢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商标于2024年01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艾迪森石头(私人)有限公司名下,其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愿意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我局将其列为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家用器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原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证据2—9、11或系自制证据,或缺乏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缺乏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委托中国企业生产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再出口国外。证据10系域外证据。证据12系自制证据。综上,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家用器皿”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本文《关于第27826966号“HUMBLE+MAS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UMBLE+MASH 278269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7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