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4035号“昱昇·伴你一生WIN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695号“WINSUNNY”商标、第12110579号“WISSUN”商标、第6895397号“明一WISSUN”商标、第10022956号“英纷WINFUN”商标、第7778328号“光扬S WONSUN”商标、第23040854号“WINFUN”商标、第40114097号“明一WISSUN”商标、第13932270号“万生力合WINSUNNY”商标、第34477450号“WINSON”商标、第16034514号“SUNWIN BIOTECH”商标、第59384506号“SUNWIN”商标、第36398021号“明一WISSUN”商标、第10562631号“明一 天籁WISSUN BABY”商标、第16034515号“SUNWIN PHARM TECH”商标、第16034516号“SUNWIN CHEMICALS”商标、第8987150号“明一 天籁宝贝WISSUN”商标、第16034513号“SUNWIN FEEDTECH”商标、第6895888号“明一WISSUN”商标、第29806463号“SUNWIN”商标、第22350820A号“SUNWIN”商标、第12110695号“WISSUN”商标、第7776264号“WONSUN”商标、第21883466号“明一WISSUN”商标、第52033860号“WINSUN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九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官网信息;申请人获奖证书;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九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二、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三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其余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九至二十二、二十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