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牧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穗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49242707号“穗牧粮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牧粮草”商标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关联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均为四川省成都市,其对申请人及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被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金牧粮草”在先市场知名度报道;
2、申请人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
3、申请人在先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花卉摆放、植物养护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金牧粮草”商标在花卉摆放、植物养护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了有效主体资格证明,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行为,故在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已撤销之情形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