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58462号“青岛啤酒欢聚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岛啤酒欢聚空间 71258462

阅读:155634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8462号“青岛啤酒欢聚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虽然申请商标中的“青岛”确实为山东省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并非中国消费者广泛熟知的第一含义。申请商标“青岛啤酒…

  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8462号“青岛啤酒欢聚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虽然申请商标中的“青岛”确实为山东省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并非中国消费者广泛熟知的第一含义。申请商标“青岛啤酒欢聚空间”中的“青岛”直接指向历史悠久的青岛啤酒品牌,作为申请人旗下品牌的含义强于地名含义。二、申请商标“青岛啤酒欢聚空间”作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属于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也是申请人驰名商标“青岛啤酒 TSINGTAO”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青岛啤酒”,看到申请商标能够明确看出产品来源,故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强烈显著性。五、“青岛啤酒 TSINGTAO”是申请人早已注册的核心商标且为啤酒领域的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不应禁止申请人“青岛啤酒 TSINGTAO”旗下系列商标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六、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时,可以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第1022847号“青岛啤酒TSINGTAO BEER及图”驰名商标档案信息;青岛啤酒的产品照片、赞助店面招牌等图片;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相关资料;在先案件裁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青岛”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文字组合已经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青岛啤酒欢聚空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1258462号“青岛啤酒欢聚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岛啤酒欢聚空间 712584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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