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松洲书院文化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湖文化公益基金会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62623244号“松洲书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松洲书院”系福建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申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系挖掘、整理、研究松洲书院文化精华、举办相关学术交流和研学活动等。被申请人在明知“松洲书院”系历史上第一所具官学背景的民间教育场所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对申请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公示平台页面信息;
2、2016年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宣传片部分截图;
3、当代儒学网发表“漳州如学院-松洲学院”文章;
4、漳州文化兴村2020年首届松洲乡村文化嘉年华活动;
5、“松洲书院”相关报道;
6、松洲书院2005年列入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
7、松洲书院修缮后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出于使用商标为目的,对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其他在先取得合法权利并不相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