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清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06989号“隆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0184674号“霳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因此,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