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32775号“愛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愛飯 21932775

阅读:82780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炙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军山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6日对第21932775号“愛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愛飯”可以理解为“爱吃饭”,是相关公众在描述餐馆等服务场…

  申请人:上海炙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军山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6日对第21932775号“愛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愛飯”可以理解为“爱吃饭”,是相关公众在描述餐馆等服务场所时常用的直接表述方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愛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商标识别功能,缺乏显著特征。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三、被申请人名下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已丧失法人资格,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在第43类上带有“饭”字的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并非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也未表示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其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2、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并未注销。同时,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许可给湖南相约爱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争议商标一直在持续地使用和宣传。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设计创意说明及作品登记证书;

  2、被申请人经营的相约爱饭公司简介;

  3、完税证明;

  4、商标许可协议;

  5、部分直营门店营业执照、门店照片;

  6、部分加盟合同、营业执照及对应的门头照片;

  7、部分荣誉证书;

  8、相关判决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愛飯”已成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服务名称。同时,争议商标“愛飯”作为商标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1932775号“愛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愛飯 219327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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